“非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简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非”(不是),是落实在“物质”两个字上的,即“不是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但却是实实在在的文化遗产,所以才要抢救,才要加以保护。如果的简称却把“非”落实到了“遗产”上,成了“非遗”——不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自然不须保护。岂不是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意格格不入,与全称的愿意背道而驰?
至于“未保法”,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简称。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这里,“未”(没有)是指年龄上没有达到成年人的孩子,正因为他们年龄还没有达到成年,所以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受到社会的特别关怀,才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成了“没有保护”的法,既然“未保”,自然毋须保护,应当受到特别保护的未成年人,竟然变成了“未保”人群,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竟然成了毋须保护、不必保护的法律,这样的简称,岂不与立法的宗旨格格不入,与全称的原意背道而驰?
报刊上的文字为了求得简练,把一些比较长的名称改用简称,可以减少阅读时的噜嗦和不便,自然值得提倡,但一个名称的简称,不能违背这个名称原来的本意,更不能是对原来名称本意的否定。若是,我认为宁可让简称再加上几个字,譬如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为“非物遗”之类,不致使读者产生歧意,甚至把读者引向了名称原意的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