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文化
┊
教育
┊
娱乐
┊
游戏
┊
时尚
┊
情感
┊
动漫
┊
图吧
┊
相册
┊
I T
┊
人才
┊
百问
┊
校友录
┊
帖吧
┊
网摘
┊
博客
┊
易贴
首页
|
论文库
|
外贸
|
外语
|
同等学力
|
医药
|
职业资格
|
财会
|
成考
|
工程类
|
公务员
|
基础教育
|
计算机
|
考研
|
自考
|
专升本
|
专题
|
登录
当前位置:
主页
>
论文库
>
法学
>
国际法
>文章内容
我国企业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来源:大学城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1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自20世纪初开始使用以来,反倾销手段在不断完善和强化,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 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www.365SYJ.com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 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 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www.Bbsuc.com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三)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 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 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www.07job.com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阅读次数:)
共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一篇:
略论保障措施调查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下一篇:
非政府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系之探讨
[
收藏
] [
推荐
] [
评论(0条)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
新注册
)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
最新评论
:
热点文章
·
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
·
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立法改革述评及
·
全球化与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探
·
WTO法对传统国际法的创造性发展
·
现代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初探
·
保守主义影响下的英国宪法
·
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
·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
·
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
美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研究
·
中国人权研究——新时代下的中国
·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法律的近
相关文章
·
略论保障措施调查中的若干法律问
·
非政府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系之
·
外国直接投资的中国市场准入问题
·
《WTO 政府采购协定》对国内政府
·
论WTO框架内电子商务规制现状及
·
中国旅游业入世的法制环境准备
·
简论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
·
论国际法中对人权的保护
·
芬兰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与实践
·
德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新动向
·
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
·
入世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几个问
©2007 Uniuc.Com